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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110825草案修改稿)
來源: | 作者:proca2e6c | 發布時間: 2019-04-29 | 9932 次瀏覽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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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
    第一節  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
    第二節  城鄉規劃修改
    第三節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
    第五節  鄉村建設規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優化城鄉資源配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
  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適當增加。
  對在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六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工作,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
  第一節  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區域統籌協調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需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其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遠景規劃,根據合理的資源和環境容量,按照城鎮化發展到成熟期的城鎮人口數量,對城鎮遠景規模、空間布局等長遠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同時編制市域、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并作為所轄縣(市)、鎮、鄉規劃編制的依據;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時編制鎮域、鄉域村鎮體系規劃,并作為所轄村莊規劃編制的依據。
  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一條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四條 城市、縣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交通、電力、供熱、燃氣、通信、綠化、消防、抗震、給排水、環境衛生、文物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公共服務設施等有關專項規劃,經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并納入城市、縣城總體規劃。
  單獨編制的省域和區域性各類專項規劃,應當征得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并與省域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位城鄉規劃,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資料。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統計、勘察、測繪、地籍、氣象、地震、水資源、水文、環保、文物、地下設施、礦產資源等基礎資料。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方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獲得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的主要內容和圖紙。
  第二節  城鄉規劃修改
  第十八條 省域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擎傮w系規劃和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ǘ┮巹濍A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ㄈ└黜棌娭菩詢热莸膱绦星闆r;
 ?。ㄋ模┲贫ǜ黝悓m椧巹?、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省域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浺巹澋慕M織編制機關評估,規劃審批機關認為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虺鞘?、縣城、鎮總體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
 ?。ǘ┮驅嵤┲卮蠡A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ㄈ┙浺巹澋慕M織編制機關評估,規劃審批機關認為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城鄉規劃經修改后,應當按照原規劃審批程序重新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節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
  第二十三條 委托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禁止未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轉包城鄉規劃編制業務。
  第二十四條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業務的,應當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其他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應當向業務所在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鼓勵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人員創優創新,應用先進規劃理論方法、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現代管理方式,提高城鄉規劃編制水平。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從業單位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承載力,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規劃,明確年度規劃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項目的建設。
  近期和年度投資計劃、土地供應計劃應當與近期和年度建設規劃相互銜接。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系統配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傳統風貌,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完善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條件和市容景觀。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優秀建筑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實施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就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相鄰兩側重大項目建設和規劃管理等事宜進行磋商、協調。必要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三十一條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管線、需保護的文物及其他地下設施等進行統籌安排。
  新建、改建城鎮道路,應當推廣建設地下綜合管溝。
  第三十二條 除法定情形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對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
  第三十三條 省、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提供決策咨詢。  
  詳細規劃方案以及影響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重要標志性建設項目、重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等,應當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或者審議未通過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同意或者審批。
  實施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許可內容、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在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規劃許可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向社會公布。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ㄒ唬┙ㄔO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報表、項目申請報告、標明擬選址位置的項目區位圖和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擬選址位置進行審查,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依據、擬選址位置、擬用地規模、擬建設規模,附建設項目區位圖和地形圖。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
  國家和省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經項目所在地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市、縣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未納入城鄉規劃的,由有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經論證同意建設項目選址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
  第三十八條 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和面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等,附規劃用地紅線圖等圖件。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單位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用地位置、面積和允許建設的范圍,提出劃撥用地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
  第四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用地的位置、范圍和面積、用地性質、允許建設的范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單位和個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相關材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未按照規劃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條件。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后,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中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報城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并告知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因建設活動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取得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延期不得超過一次。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
  第四十七條 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各類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單位和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標明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據規劃設計要求提交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設計要求中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同時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使用功能等內容,附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圖紙。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四十九條 在國有土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取得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延期不得超過一次。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五十條 建設工程在開工前和建筑基礎施工完成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委托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規劃技術服務單位進行驗線,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線審核。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規劃驗線審核,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項目核發驗線確認書。建設工程經規劃驗線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委托規劃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竣工規劃勘驗,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線確認書、竣工勘驗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十三條 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使用性質,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
  第五節  鄉村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 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標明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項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附經審定的主要設計圖紙。
  第五十五條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進行施工建設。
  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省、城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管系統,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等活動實行動態監測,定期進行考核評價。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有關城市、縣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六十一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城市、縣人民政府實施省域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定期形成專項評價報告,提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有關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ǘ┮笥嘘P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ㄈ┴熈钣嘘P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未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接受委托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轉包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法對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的;
 ?。ǘ斀洺青l規劃委員會審議而未經審議或者審議未通過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決定的;
 ?。ㄈ┪匆婪▽⒁巹澰S可內容、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等事項進行公告的;
 ?。ㄋ模┻`法對申請變更規劃條件中的強制性內容的建設項目,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的。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符合規劃的;
 ?。ǘ┪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達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ㄈ┢渌`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進行違法建設的全部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ㄒ唬┥米哉加玫缆?、廣場、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
 ?。ǘ┥米哉加酶骷壩奈锉Wo單位、歷史優秀建筑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ㄈ┰诔鞘兴匆患壉Wo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ㄋ模┻`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ㄎ澹┥米栽诮ㄖ飿琼?、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進行建設的;
 ?。┥米哉加镁幼^內公共道路、綠地、公共場地進行建設的;
 ?。ㄆ撸┻`法建設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建筑面積百分之三的;
 ?。ò耍┢渌麩o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七十二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強制拆除。
  第七十三條 未經規劃驗線審核,建設單位和個人擅自施工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停供施工用水、用電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改正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頒布實施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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